疫情面前要“听劝” 任性妄为要不得

2022-05-01 10:01
编辑: 张思思
来源: 陕西日报

  春光正好,你是否跃跃欲试,想来一次“说走就走”的旅行?

  休假宅家,你是否无聊难耐,想呼朋唤友办一次热热闹闹的聚会?

  排队等待,你是否“灵机一动”,想靠“聪明才智”躲避检查登记?

  ……

  “五一”假期的到来,让公众有了放松休息的机会,但也让部分人对疫情防控放松警惕、产生懈怠,试图“顶风”而动。

  对此,法官严肃提醒: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切莫任性妄为!

  “疫情当前,依法防疫是每个人都应该守住的底线。”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四级高级法官杨阳表示,当前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对疫情防控及其中的个人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外,各地各单位都依法制定了一系列制度举措。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更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假日出行不任性

  3月10日,呼和浩特市民赵某不配合防疫人员指令,驾车冲击疫情防控关卡,最终被当地公安派出所依法处以行政处罚。2020年2月19日,广西籍男子韦某无视工作人员检查指令,驾驶车辆多次冲撞疫情检测交通执勤卡点,最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节假日人员流动增大,基层防疫工作人员把守防控点,对过往人员及车辆进行检查,是疫情防控的必要措施。公民应当遵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检查,不得冲撞防疫关卡,更不得伤害防疫人员。”杨阳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相关规定,强行冲闯因疫情防控封锁的危险场所、警戒区或者不遵守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任务的,将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外,即使此类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仍存在违法情节的,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休闲团聚不任性

  4月28日,在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对已经明确感染途径和传播关系的171例感染者进行初步分析后发现,近一半感染者感染原因与聚餐相关。

  “摘下口罩”的餐饮场景为病毒的快速传播提供了空间和途径。因此,公众在假期内可能还需多一些克制与忍耐,减少不必要的聚会聚餐,切实履行相关义务,当好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此前曾有案例,行为人隐瞒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未按规定向当地报备,在自身出现发热等症状的情况下,多次出入公共场所,外出购物、就餐、打牌,后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造成多人被隔离、确诊,严重妨害了当地疫情防控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

  杨阳表示,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公民要自觉遵守防疫措施,餐馆、网吧、商场等经营场所也要加强防范和应对,一丝不苟落实防疫责任。”杨阳说。

  防疫执法不任性

  “特殊时期,实施严格的防控措施有其必要性、合理性,但极端化、野蛮化执法显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应当及时纠正并追责。”杨阳指出,疫情发生以来,基层执法工作者、社区工作人员战斗在防控疫情一线,付出了巨大努力。但也有个别人员法律意识淡薄,简单粗暴执法,公然侵犯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这种行为即使出于防疫目的,也是违背法治要求,要受到处罚的。

  制度必须“硬核”,执法不能野蛮。杨阳提醒,防疫人员既要认真负责,也要坚守法律思维和法治底线,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

  疫情防控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节假日人员流动频繁,疫情输入和扩散风险持续存在。大家务必引以为戒,自警自律,增强大局意识,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安全线”。

  记者 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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