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交初审

新建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做到“四同步”
2022-07-27 09:39
编辑: 汪艳
来源: 西安日报

  在莲湖区安定坊小区的养老早市上,志愿者为老人提供义诊服务。 (记者 王旭东 摄 资料图片)

  26日,《陕西省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初审。《条例(草案)》共八章七十七条,主要就规划与建设、养老服务、养老服务人员、扶持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

  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础,《条例(草案)》聚焦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不足、应建不建等堵点问题,设规划与建设专章,对养老服务规划用地、配建标准、设施建设、设施移交、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在第十一条作出新建小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四个同步的规定,着力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

  《条例(草案)》把居家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作为重中之重,分类施策。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作出具体规定,既强调政府履行兜底职责,建立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探访照料服务的制度,又注重整合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第二十七条至三十五条对机构养老服务进行规范,从登记备案、人员配备、服务标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一系列要求,对公办养老机构履行公益宗旨作出明确规定。

  目前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稀缺,留不住人现象较为严重。据此,《条例(草案)》第三十六条作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培训、岗位(职务)晋升、激励评价机制,按照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等政策”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薪酬待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相关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统筹、协调、整合各类养老服务资源,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针对养老行业资金投入大、成本回收慢、利润低、融资难等问题,《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从资金支持、税费减免、金融保险、志愿服务等方面规定了具体扶持措施。(记者 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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