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住宿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同质同价、分类收费
■ 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 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近日,记者从省教育厅获悉: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印发《陕西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办高等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
《办法》指出,公办高校住宿收费不以营利为目的,体现同质同价、分类收费的原则,住宿费根据学生公寓室内生均建筑面积、基础设施、管理服务等条件划分为三类,原则上实行最高限价管理。
新建或改扩建学生公寓,条件设施明显高于所列公寓分类条件,且最高住宿费标准仍无法弥补其成本支出的,可由公办高校提出申请,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实际建设成本、学校住宿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提出核定住宿费标准的意见,经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公办高校向入住学生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修建供公办高校使用,或公办高校根据需求购买其服务的学生公寓,应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收费,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收取住宿费。
对寒暑假期间未离校的学生,高校应当妥善安排住宿,不得另行收取住宿费。学生按规定离校实习、访学或休学时间满一个学期且未占用床位的,不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住宿费减免政策,减免幅度由学校确定。
学生因故休学、转学、退学以及其他原因未发生住宿而申请退费的,高校应根据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住宿费。高校退费应自学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用水、用电和具备计量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可实行定额管理,具体定额标准由各公办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公寓用水、用电在定额范围内的不收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超额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公办高校在学生自愿前提下安装的空调,可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空调折旧费。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学校可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统一采购、强制收费。
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供学生选择。学校要在醒目位置和收费窗口向学生公示公寓楼号、公寓条件、收费标准和用水、用电定额标准及收费有关情况,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住宿学生收取押金,更不得向学生强制服务、变相收费。
公办高校全日制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按本办法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的住宿费在学校满足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基本住宿需求的前提下,可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由学生自愿选择,按协议收费。公办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及公寓管理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价格、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在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公办高校学生公寓收费行为的监管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记者 郭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