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西安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了解到,经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或复审认定后纳入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范围的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后,在异地产生的门诊慢性病相关医疗费用,未在异地直接结算(因当地没有开通慢特病异地结算或者医保网络结算系统故障)的可纳入西安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补助零星报销申报范围。参保单位医保经办人员收集本单位职工门诊慢性病票据等相关资料,递交所属经办机构办理。其中市本级参保单位在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区县级参保单位在参保所在区县医保服务大厅办理。
申报时需要提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票据报销联(收据联或发票联)原件、处方和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定点零售药店票据报销联(发票联)原件、处方复印件和费用明细小票。同时,填写《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报销单》,如有电子发票,需提供《电子发票承诺书》。《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费用个人报销单》《电子发票承诺书》均可通过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下载。
西安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提醒,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补助零星报销申报时间为医疗费用产生后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作日)可进行申报,逾期不再办理。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费用不在报销范围。
记者 文晨
【纠错】
【责任编辑:张思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