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规范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培训、宣传、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等工作。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陕西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方案。陕西省应急管理厅统筹协调全省应急预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应急预案数据标准,推动应急预案数据共享共用。
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应急预案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包括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等编制的应急预案。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编制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和基层组织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办法》指出,洪涝、山洪、滑坡、泥石流、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和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废弃处置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协调、分类指导、分级负责、有效衔接、动态管理的原则,由陕西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
据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4月11日印发的《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汪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