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报七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新华网
新华网 > 陕西 > 正文
2025 03/ 14 09:33:29
来源:西安日报

西安通报七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

字体:

   为持续巩固“双减”治理成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学科类“隐形变异”校外培训行为,3月13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关于7起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处罚情况的通报》,持续推进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治理。

  此次通报的违规校外培训行为包括,新城区天趣培训中心收费不规范,未按要求执行政府指导价。新城区联合检查组对该机构进行立案调查,警示约谈机构负责人,要求退还所收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1976.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莲湖区星火路87号金辉天鹅湾11号楼1单元203室西安莲湖玛玛洛可教育培训学校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莲湖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该机构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邵某,以个人名义在雁塔区红专南路学诚广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雁塔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96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袁某某,以个人名义在未央区长庆未央湖花园小区东区高层11号楼1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未央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朱某某,以个人名义在鄠邑区秦户小区3号楼602室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鄠邑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付某,以个人名义在鄠邑区连丰新村西二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鄠邑区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李某某,以个人名义在周至县和平南路水街东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周至县联合行动组现场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立即停止违规培训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记者 王燕)

【纠错】 【责任编辑:詹乐游 】